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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6-08  来源: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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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03-8-B-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民宗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直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撤消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四川省宗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民宗委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民宗委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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