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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www.ganluo.gov.cn  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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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734881302-C-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实施主体

    甘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行政强制种类

    封、扣押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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