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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予以通报批评

    www.ganluo.gov.cn  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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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734881302-Z-01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予以通报批评

    实施主体

    甘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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