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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3-26  来源:甘洛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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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45290385-8-B-015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气象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气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气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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