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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从事防雷、施放气球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3-26  来源:甘洛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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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45290385-8-B-019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经许可从事防雷、施放气球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气象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14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 对《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161号):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防雷、施放气球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财物5.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标准

    1.一般:初次违法,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警告并处2万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严重:再次违法,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安全事件的,警告并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气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气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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