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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3  来源: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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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权力编码

    673523738-B-02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环境保护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联系电话(选填)

    7812032

    服务表格(选填)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在业务部门领取)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监督电话(选填)

    7811799

    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办理

    办理部门

    甘洛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

    团结南街288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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