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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3  来源: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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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权力编码

    673523738-B-03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环境保护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中确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后评价。在审批意见中未确定应进行后评价的,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由环评文件审批单位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联系电话(选填)

    7812032

    服务表格(选填)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在业务部门领取)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监督电话(选填)

    7811799

    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办理

    办理部门

    甘洛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

    团结南街288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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