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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毁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www.ganluo.gov.cn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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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452908407-Z-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销毁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实施主体

    甘洛县档案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部门规章《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档案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档案局或games28365365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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