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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表彰或者奖励

    www.ganluo.gov.cn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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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452908407-Z-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表彰或者奖励

    实施主体

    甘洛县档案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档案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档案局或games28365365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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