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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3-26  来源:甘洛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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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45290385-8-B-04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气象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规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造成轻微影响的,不予处罚,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气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气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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