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部门服务 > 县气象局

    篡改、伪造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向社会传播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3-26  来源:甘洛县气象局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    复制网址

    行政权力编号

    45290385-8-B-062000

    行政权力名称

    篡改、伪造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向社会传播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气象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9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篡改、伪造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向社会传播的。

    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轻微影响的,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气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气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申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games28365365 承办:games28365365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350003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