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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3-26  来源:甘洛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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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45290385-8-B-074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气象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 2.警告 3.取消作业资格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气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气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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