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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1-08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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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6-5-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停止执业。

     5、吊销执业证。(县级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川司法发(200921号《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根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经责令未及时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经责令仍不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后果,并屡教不改的,吊销执业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  司法局或者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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