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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1-09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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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6-5-B-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甘洛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超越业务范围的;

      ()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的;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停业整顿。

    5、吊销执业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川司法发(200921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情形的,予以警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但经责令及时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经责令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造成重大后果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司法局或者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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