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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

    www.ganluo.gov.cn  2015-01-09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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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6-5-G-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

    实施主体

    甘洛县司法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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