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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1-13  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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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169-B-001027

    行政权力名称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一、《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发展改革委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或州发改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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