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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1-13  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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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169-B-001025

    行政权力名称

    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发展改革委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或州发改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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