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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来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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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39-6-B--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林业局(法定)

    甘洛县森林公安分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开荒、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拒不恢复造成损失,并处相当于损失金额3倍以下罚款。

    5. 授权依据或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处罚种类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树木;

    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5倍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州林业局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州林业局县人民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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