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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来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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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39-6-B--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林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较轻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甘洛县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洛县纪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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