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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来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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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39-6-B--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林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州林业局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州林业局县人民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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