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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

    www.ganluo.gov.cn  2014-07-14  来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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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39-6-E--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

    实施主体

    1.games28365365(法定)

    2.甘洛县林业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授权依据或委托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州林业局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州林业局县人民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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