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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来源:甘洛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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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09-B-118000

    行政权力名称

    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水务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禁止毁林开垦、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破坏行为,限一年内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并处以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12元罚款。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五至十倍。

    处罚种类

    责令立即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植被、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责令立即停止破坏行为,限一年内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并处以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1元罚款。2、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年内未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限一年内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并处以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1.5元罚款。3、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破坏行为,限一年内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并处以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罚款。4、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的省级以上公告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保护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八倍。5、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的其他区域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五倍。6、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重点预防保护内的省级以上公告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保护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十倍。7、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的其他区域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六倍。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

    联系电话(选填)

    7817459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监督电话(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781257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水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水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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