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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不准擅自开工建设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来源:甘洛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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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09-B-119000

    行政权力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水务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山区、丘陵区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造价510%的罚款。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五至十倍。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2005】第24号令修订)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的罚款。2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0元的罚款。3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的罚款 。4、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经责令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仍不补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的罚款。5、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经责令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仍不补办,但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的罚款。6、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经责令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仍不补办,并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0000元的罚款。7、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产使用,造成轻度、中度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造价5%的罚款。8、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产使用,并造成强度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造价6%的罚款。9、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产使用,并造成强度以上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造价8%的罚款。10、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产使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造轻度、中度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造价6%的罚款。11、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产使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造强度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造价8%的罚款。12、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产使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造强度以上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造价10%的罚款。13、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的省级以上公告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保护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八倍。14、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的其他区域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五倍。15、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重点预防保护内的省级以上公告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保护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十倍。17、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的其他区域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六倍。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

    联系电话(选填)

    7817459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监督电话(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781257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水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水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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