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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进行行政处罚规定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来源:甘洛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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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09-B-125000

    行政权力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

    故造成影响的,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水务局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

    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

    联系电话(选填)

    7814517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监督电话(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781257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水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水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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