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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4  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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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21375060-6-B-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选填)

    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团结南街78号)

    联系电话(选填)

    0834--7816510

    服务表格(选填)

    到申请机关领取填写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

    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

    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次销售卷

    烟、雪茄烟在50条以上的视为无证批发。

     

     

    监督电话(选填)

    0834--781651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烟草专卖局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烟草专卖局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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