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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21375060-6-B-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烟草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销售、存储烟草制品货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1.罚款2.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量标准
1、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销售、存储烟草制品货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条件(选填)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团结南街78号)
联系电话(选填)
0834--7816510
服务表格(选填)
到申请机关领取填写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监督电话(选填)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烟草专卖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烟草专卖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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