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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功能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4  来源:县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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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595098528B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功能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防震减灾局

    行政权力依据

     

     

    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

    1.罚款;2.造成破坏的,恢复原状;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功能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部门

    甘洛县防震减灾局

    办理地点

    行政办公楼301

    联系电话

    08347819887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防震减灾局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防震减灾局甘洛县人民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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