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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www.ganluo.gov.cn  201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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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580-D-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实施主体

    甘洛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受理条件(选填)

    1、申请事项属本局权限范围;

    2、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选填)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0834-7819356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国土资源局或games28365365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国土资源局或games28365365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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