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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13  来源: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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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B-13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停业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发布的版面小(播出时间短),主动及时停止发布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

    2.违法情节较轻,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发布的版面较大(播出时间较长),未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立即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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