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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4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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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890-B-010000

    行政权力名称

    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财政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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