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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4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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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890-B-01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财政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 2.警告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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