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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人资格认定

    www.ganluo.gov.cn  2014-07-13  来源: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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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F-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经纪人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2.《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3.《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4.《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5.《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6.《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条: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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