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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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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08241-X-B-009000

    行政权力名称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教育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

    没收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教育局或者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教育局或者games28365365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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