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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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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149-5-A-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实施主体

    县地税局(法定)、税务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7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外部流程图

     

     

     

     

     

     

     

     

     

     

     

     


    办结期限:法定期限30日,承诺期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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