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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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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149-5-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县地税局(法定)、税务所(法定)、县地税局稽查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1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监督机关投诉。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外部流程图



        注:本流程图适用于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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