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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木条例规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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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木条例规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科技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行政权力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12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2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

    1、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2、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违法情节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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