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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批准

    www.ganluo.gov.cn  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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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批准

    实施主体

    甘洛县科技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四川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不得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和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限定时间恢复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体育场所完好。”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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