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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出生登记
审批服务部门
甘洛县公安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
申报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3)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护照;
(4)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外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件。
收费依据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
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6〕132号
收费标准
1、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居民户口簿每证(含外壳内页)收取工本费6元。
(2)、集体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60元。
法定时限
1(需核实30日)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0834-7817789
投诉电话
0834-781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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