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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末的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证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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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末的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证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科技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行政权力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

    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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