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名称 |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罚 |
实施主体 |
甘洛县科技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5、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自由裁量标准 |
初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警告、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经教育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累计2次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以下、累计3次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累计4次因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