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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使用取水许可

    www.ganluo.gov.cn  2017-07-27  来源:甘洛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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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09-B-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水务局

    行政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吊销取水许可证、罚款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

    联系电话(选填)

    7814517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7812573

    自由裁量标准

    1、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年取水量在1-5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年取水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年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水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水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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