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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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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科技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行政权力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足二个月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超过二个月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足二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超过60日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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