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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5  来源: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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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452908458-B-028000

    行政权力名称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凉山州甘洛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第十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检定的计量器具台件数较少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未给计量器具使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检定的计量器具台件数较多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或给计量器具使用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法制办公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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