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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油站使用强检的计量器具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5  来源: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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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452908458-B-03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加油站使用强检的计量器具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凉山州甘洛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第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备案,但已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备案,也没有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法制办公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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