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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5  来源: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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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452908458-B-073000

    行政权力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凉山州甘洛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上述违法行为再次被处罚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法制办公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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