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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5  来源: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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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452908458-B-08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凉山州甘洛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的,主动收回检验数据和结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以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法的,拒不收回检验数据和结论,造成损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以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法制办公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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