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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5  来源: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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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452908458-B-082000

    行政权力名称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凉山州甘洛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92)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多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法制办公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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