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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者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5  来源: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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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452908458-B-098000

    行政权力名称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者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再次被处罚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法制办公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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