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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www.ganluo.gov.cn  2015-01-01  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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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169-A-007001

    行政权力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施主体

    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行政权力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发改局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者凉山州经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或州经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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