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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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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30-B-008000

    行政权力名称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9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1. 1.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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